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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賢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王慧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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