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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誌德
吳正杰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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