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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即禁治產人 陳清雄
兼法定代理人 陳林每
被 告 張玉柱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70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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