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官世英
梅宇沛
梅名忻
林美
被 告 梁文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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