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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昇潮
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游昇潮所有三信商銀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游昇潮所有三信商銀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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