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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其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收受判決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12月1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0年1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0年1月14日寄存送達,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該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能准許。
三、據上,被告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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