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易,2823,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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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忠
具 保 人 莊保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保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文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莊保貴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後,並未到庭,有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並有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按。

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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