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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具 保 人 陳俐妡
上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俐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蔡進德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俐妡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命警拘提亦未獲,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亦未到案,此有送達證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本院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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