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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志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蒲志任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民國99年9 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05條之公共危險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99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99年12月29日延長羈押2月,惟至100年2月2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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