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2879,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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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行、第十一行關於「(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零捌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壹公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0行、第11行關於「(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零捌公克)」之記載,應為「(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壹公克)」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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