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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許永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式審判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許永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慕 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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