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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被 告 李崇慎
指定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華、李崇慎均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蔡文華、李崇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蔡文華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及被告李崇慎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均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渠二人歸避刑責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將於100 年2 月18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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