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醫易,6,2011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幸頴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李文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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