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142,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中市私立大立工商管理短期補習班
代 表 人 乙○○
告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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