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再,41,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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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41號
再審原告 郭金澤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茂衛、洪玉鳳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58,4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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