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再,6,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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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謝文為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有明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光煥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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