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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蔡富源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與被告許革非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256元(經本院96年11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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