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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林玉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884元,則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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