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再易,9,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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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廖念慈即康禎護理之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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