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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金定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調解結論「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薪資及獎金新台幣124,254元,於100年10月3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調解成立,資方承諾於100年10月31日前,一次完全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124,254元,並匯入薪資帳戶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彰化分行,但資方並未依調解書到期日內容給付積欠薪資,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0月21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38785號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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