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王秀暐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離職經過如有爭執,應於五日內具狀陳述爭執事項,並舉出證據方法,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認無爭執。
被告並應具體陳明原告離職前,被告究竟有無對原告表明終止僱傭契約,如有,其終止(解僱)之具體理由為何?被告並應提出兩造之僱傭契約及考核結果等相關人事資料,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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