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勞訴,129,2013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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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晉丞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7,128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惟本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00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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