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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號
受 罰 人 邱鳳枝
上受罰人因中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
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鳳枝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邱鳳枝係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就任為中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0年4月12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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