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19,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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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受罰 人 邱馳達
相 對 人 克岳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馳達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100年4月25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聲報期限規定。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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