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21,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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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號
受 罰 人 郭秀真
上列受罰人因屹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秀真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7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屹揚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9年9月22日決議該公司解散,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經濟部解散函文、股東名冊、股東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各1紙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25號卷內可稽,是受罰人應於6個月內(即100年3月21日前)完結清算,如不能於該期間完結清算,亦應於該期間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惟受罰人遲至100年4月15日(參看民事呈報清算完結狀上之收件戳印日期)始向本院聲報完結清算,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處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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