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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洪錦釵
債 務 人 蔡福仁
債 務 人 黃金鎮
債 務 人 允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卿
債 務 人 榮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勝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就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漏未裁定,聲請人就票據債權請求自到期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自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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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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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2,808元 │10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 │
├──┼─────┼────────────┼────┤
│2 │297,183元 │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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