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1300,201105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
債 權 人 郭蕙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生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金交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

㈢確認王金交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債務人生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㈥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4月14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100年4月2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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