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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344號
債 權 人 徐清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振國、楊舒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理由;
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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