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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敘明請求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4月26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100年5月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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