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293,201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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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93號
債 權 人 黃瓊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樊燕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據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約定清償期為何?㈢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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