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303,201105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榮智
債 務 人 張榮惟
兼上二人共 謝蓓英
同法定代理


一、債務人張榮智、張榮惟應於繼承張富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蓓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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