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343,201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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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 權 人 張珍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定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請釋明請求的依據為何。

㈢確認約定清償期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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