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893,20110505,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宥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宥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4311951019767219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4月15日止累計93,899元正未給付,其中82,139元為消費款;

9,960元為循環利息;

1,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宥蓁  │100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213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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