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913,20110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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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龎業岡


債 務 人 龎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龎業岡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龎立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5,9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龎業岡自民國99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9,74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龎立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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