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5092,201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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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
債 權 人 鄒林美雲



債 務 人 郭小美
債 務 人 郭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銘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務。

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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