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5293,2011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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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債 權 人 港都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雅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據債權人陳報狀所附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吳雅綸住居於高雄市前金區○○○路136號2樓之1,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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