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5316,20110523,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3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啟華
債 務 人 張羅莉

一、㈠債務人張啟華、張羅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啟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啟華、張羅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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