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5543,2011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婷婷、劉孋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劉孋儀所負之責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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