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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㈢敘明請求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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