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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債 權 人 俊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運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得運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嗣債權人於同年月31日遞狀補呈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等文件,惟就債務人現時法定代理人為何,本院遍察債權人所呈資料仍未可得。
綜如上述,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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