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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洪文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秀如、詹勳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對相對人張秀如、詹勳庭分別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借款關係或票據關係)?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分別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分別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又債務人張秀如、詹勳庭皆住居於苗栗縣卓蘭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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