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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46號
債 權 人 超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欣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長欣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所在地。
據債權人100年5月30日陳報狀所述債務人長欣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所在地為雲林縣口湖鄉埔北村鱉潭4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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