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8842,2011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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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42號
債 權 人 郭蕙菁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金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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