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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 理 人 劉五湖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麗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呂清治於聲請狀上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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