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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債 權 人 洪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利息起迄日。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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