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45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債 務 人 顏_仁
債 務 人 黃玟娟即顏黃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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