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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
債 權 人 許平福
債 務 人 黃仕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⑵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⑶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⑷新臺幣叁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⑸新臺幣叁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⑹新臺幣叁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⑺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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