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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3號
債 權 人 高榮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鳳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及違約金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嗣債權人於同年6月9日補正上開裁判費用,惟就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仍未補正,本院遍觀全卷亦未可知,其聲請即非適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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