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聲 請 人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