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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9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代 理 人 莊惠萍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元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9月24日中商字字第097001914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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